(请教上海居转户过程中关于持证前同时异地缴纳社保问题,跪谢!!)
各位大神,从2010年开始至今一直在上海工作。2012年因为孩子落户上学问题,考虑到苏州有房,借鉴苏州政策通过代缴社保办理了人才引进落户,也就是说在苏州跟一家公司有六个月的劳动关系(我的档案里面有和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材料)并且缴纳了六个月社保,无收入。我是14年办理的居住证,这个经历是在持证之前发生的。
现在居转户核档时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档案内来沪最后工作单位?-12.10苏州公司。经历中无此公司。”这种情况下,我要怎么办?需要补充什么样内容的说明材料?请各位大神指点,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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