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政策解读及实战经验分享)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
2.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号)
3.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4.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409号)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
三,政策及解读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解读: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解读: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潜规则:社保缴费基数在累计时间的前3年不低于1倍社平,后4年高于1.3倍社平,且个税合理匹配;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指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税所得税,纳税标准要和持证人实际工资收入,社保缴纳基数等合理匹配,纳税单位要和缴纳社保单位统一。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解读: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激励条件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解读:重大贡献,奖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等均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解读: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解读:最近连续3年社保基数必须高于2倍,且个税合理匹配。
潜规则:社保缴费基数在累计时间的前4年不低于1倍社平,后3年高于2倍社平,且个税合理匹配,连续两倍期间社保个税不能有补缴漏缴情况;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解读: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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