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持证7年,一定能落户吗?2022上海居转户排队要多久?)
上海居住证满7年是不是可以落户了?上海社保缴了十几年落户为什么还被拒?听说上海落户要排好几年也不一定排的上!是真的吗?一起来看下2022年关于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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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对于【上海市居转常落户】的时间要求:
以上文件可以看到两个“7年”,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双七”需要满足: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也就是说:
您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时间+按规定参保的时间,这两者重叠的时间累计满7年(84个月)。
另外第三条,在实际核查条件时也是很很很重要的一项条款: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这7年的意思是:你办好了居住证,并且社保和个税与收入是合理对应的,那么这段时间可以纳入居转户的累计时间,既然是叫累计时间,就是说,万一你居住证断签、社保漏缴、欠缴,问题不大,因为并没有要求“连续”。
重点关注:
目前在实际受理“居转常落户”申请的时候,最低基数社保与“0”申报个税是不计算入累计社保时间的。(2019年1月1日后,由于合理税前扣除导致的“0”申报是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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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居转常落户申请的人数排除“激励条件”的(如博士、高级职称、5年3倍等),剩下的基本就是“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有人”,这个人群占申请比例的80%。
2.居住证积分制度是在2009年开始实施的,2009年以前只有CW9人才引进居住证,当时CW9人才引进居住证是直接视为120分的,最早可以满足“居转常落户”条件的基本就是这批人才引进的人群,还有就是综保折算的情况。
3.从2016年开始符合“居转常落户”条件的人数才开始快速增加,2017年上海统计局的公布的官方数字积分持有人已经达到了24万。从2016年开始,每年公示的居转常落户人数也基本保持在1万+。
上海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而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政策通知中,关于“总量调控”的政策已经删除。
这是否意味着上海取消“总量调控”了呢?
并没有,上海2035年的人口调控目标在2500万人。所以取消“总量调控”这个条文,不代表取消总量调控,而是2020年开始,逐步没有“排队轮候”了。
注意:居转常落户申请是一次性的!要么通过,要么退回,逐步不再存在审批通过后进入排队。
对于现在已经在整理材料的或者将来打算通过【居转常落户】的上海同学们来说,还是要提早规划,提早准备,才能做到万无一失,一次通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房屋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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