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居转户政策)
案例:
某公司员工王某认为至2015年4月上海市居住证累计办理月份84个月,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月数84个月,同时具有工程师中级职称,已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的条件,所以委托公司人事予以申请。
经人才中心核查,王某2013年1月份居住证到期,由于本人忘记续办居住证,造成居住证有效期中断,直到2013年10月份才办出新的居住证。但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单位仍正常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政策规定,“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因此王某2013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共计10个月不能计入持证期间正常缴费的社保累计月数。王某暂时不能办理居转户。
点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居转户政策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这一条件,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持证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二是指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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