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我区对引进人才的保障力度,根据《邢台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操作指南》有关精神,现就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制定操作指南。
一、补贴类型
(一)购房补贴
1.适用对象及条件。对2020年1月1日后来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在开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被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购买首套自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及期限。博士研究生按1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按8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4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分三年发放。补助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如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我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将所购房屋转让,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
3.申报需提交材料
(1)《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
(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完税证明;
(8)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其他县区市享受过购租补贴发放政策,不能再享受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期三年内新购住房,按照购房政策补贴金额核减已享受租房补贴金额,给予购房补贴;享受租(购)房补贴政策人才由于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则按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引进人才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原因自主创业人才,按照创业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才政策执行。
(二)租房补贴
1.适用对象及条件。对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来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引进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及期限。博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共发放36个月。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第一年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则自不符合条件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3.申报提交材料
(1)《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个人住房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
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高校等
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其他县区市享受过购租补贴发放政策),不能再享受引进人才租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租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购)房补贴政策人才由于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则按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引进人才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原因自主创业人才,按照创业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才政策执行。
二、申报时间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
上述补贴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二)办理流程
1.受理。2020年1月1日后,凡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开发区城市建设局,由区城建局对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需复核社保缴纳、学历认定、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申请对象,由区城建局函告区组织人事局,由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在收到复核函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经复核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详细原因或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区城建局。
2.公示。经审核后,由区城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告知相关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拨付。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城建局,区城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自主创业者)由单位发放给补贴对象。
三、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标题:《最新!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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