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从本区以外和国(境)外引进到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对象如下:
第一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2.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4.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5.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
第三类:
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7.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8.“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1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4.重庆市特聘专家(入选“百人计划”即授予此称号)。
第四类:
15.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6.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对国家部委、市委人才办新增人才项目,按相应规定分类纳入范围。
两江新区拥有面向国际、辐射西部的立体交通网络,已形成航空、港口和铁路三大全国性交通枢纽,可谓水陆空四通八达。比如江北机场正在扩建2020年吞吐能力将达7000万人次,成为西部最大机场;寸滩港加果园港的集装箱吞吐能力将达到
340万标箱,成为世界上以公、铁、水联运的内河第一大港;国家八大铁路干线交汇于此,西部最大的铁路客运站(龙头寺)和高铁枢纽站(复盛)正在两江建设。同时,我们坐拥长江航运与渝新欧国际铁路两大通道优势,运行两年多的渝新欧国际铁路连接重庆与欧洲,直达大西洋,起点正在两江;长江黄金水道贯穿东西部,连接上海与重庆两个直辖市,直达太平洋,而长江流域最大的内贸和外贸港
口也在两江。两江地处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结合点和交汇处,东西双向开放必然是我们应有之义,特别是通过渝新欧国际铁路向西对欧开放是两江最大的优势之一。
第一条开办补助政策
(一)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符合《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渝两江管发〔2014〕4号)认定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创新成果到新区进行产业化并新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管委会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补助、一般项目给予50万元的开办补助。
(二)世界500强的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新区新注册设立的科研机构,经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认定,按照市级、国家级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机构开办补助。
(三)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开办补助。
(四)对于通过验收的市级或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运营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机构)入驻新区科创中心水土基地租用房屋,可享受如下房屋租金补贴: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6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4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上述扶持政策补助的租金标准以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标准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两江新区制定的科创中心房屋租金标准。
(二)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机构)在科创中心以外,新区直管区以内租用研发楼宇用于研发的,可给予一年的每月15元/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400平方米。
(三)符合两江新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比照享受相关财税运营扶持政策。
第三条创新激励政策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平台或研发中心的建设以及研发能力的提升。
(三)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下的企业,按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500元/件、700元/件、500元/件予以奖励(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的参照执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按6000元/件予以奖励。申请企业完成年专利申请10件(含1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四)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五)对经国家、市级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组织,分别按照国家级60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立项资金支持。
(六)由各类高层次人才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经管委会认定的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优先使用两江新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
第四条人才奖励政策
(一)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机构)中年薪(税前)超过20万元以上(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担任企业关键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可予以其个人所得税自缴纳年度起最高连续5年按纳税额新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标准给予扶持,用于高管培训、购房等补贴支出。
(二)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渝两江管发〔2014〕4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两江新区管委会积极协助其申请市级和国家级人才优惠政策。
一、专家公寓申请办理
(一)适用对象
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两江新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第一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第二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第三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第四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采取实物及租房补贴方式进行。可申请专家公寓供其使用,在专家公寓未建好之前,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原则,按当年公布公租房平均租金的2倍进行补贴,人才工作满半年以上即可按实际工作月份进行申报,每半年申报一次,最高可享受36个月补贴,购买自有住房后即终止。
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
2011年12月2日(渝府发〔2011〕99号文件发文之日)以后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在区创办企业且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50%以上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优惠政策
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按照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
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或在区创办企业的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1/3,其余部分按属地原则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承担。
一、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高层次人才确认文件和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负责协调人才购房减免契税事宜。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一)适用对象
在两江新区工作并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从认定之月起计算,按先征后返的方式,全额返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级补贴200万的基础上另奖600万元,通过企业所得税、挂牌费用等方面给予财政专项补贴。
二、对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计划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改制后奖励50万元;企业备案材料被受理后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另行奖励50万元。
一、未成年子女入学(托)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致函人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人才确认文件、人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子女学籍等材料。
2.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协调办理子女入学(托)手续,接件后15个工作日办结。
3.两江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或功能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协调子女入学事宜。
二、配偶就业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安排配偶就业的请示;
2.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学历、职称、身份等证明材料;
3.人才确认文件。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分别函告市人力社保局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函商相关单位落实安置事宜,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会同用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健康体检和疗养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1.第一、二类人才按照市级相关标准,定期组织体检和疗养。
2.第三、四类人才按照800元/次的标准,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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