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2011-5-27上海浦东
浦府〔2011〕93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建设浦东新区国际人才高地,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5至10年时间,引进100名具有海外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百人计划”)。
二、引进对象
引进人才一般是指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获得本行业专家认可,每年在浦东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实践操作经验,善于经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二)在国际知名航运企业(航运服务机构)担任高级以上管理职务、专业职务或毕业于相关国际知名院校且具有丰富航运从业经验,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科研成果或技术经验丰富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三)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等九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显著,在重大专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科研项目的创新人才;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化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
(四)浦东新区其他领域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个人待遇
(一)一次性给予每位引进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3年内,按照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人才政策个人贡献奖励最高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三)5年内免费提供浦东新区范围内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供其使用。在此基础上,再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
(四)持外国护照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愿意在本市常住的,帮助办理2至5年长期居留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愿意落户上海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帮助落户上海;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积极帮助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办理落户上海手续。
(六)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域内医院特需门诊服务,享受每年一次的疗休养及健康体检待遇。
(七)引进人才子女有就学需求的,按照《浦东新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办法》予以妥善安排。
(八)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到浦东生活,并有就业意愿的,优先推荐其在区域内单位就业。
四、创业扶持
对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可提供以下扶持:
(一)创新浦东新区国资投资机制,设立浦东新区国有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按照企业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投入,投资期不超过4年,期满后国有资本按照约定方式退出。
(二)建立浦东新区银政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放宽中小企业审贷标准,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积极鼓励社会各类商业担保机构,为人才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
(三)通过浦东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支持人才开展创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研发费用补贴。
五、创业团队支持
经认定的核心团队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给予创业团队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引进和激励优秀团队成员。
(二)3年内,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配偶、子女优先解决上海户籍,帮助协调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学。
六、申报方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方式:(1)专家推荐。可由两位以上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等共同推荐。(2)组织推荐。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国内外大型重点企业、国内外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浦东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组织等进行推荐。(3)个人自荐。
(二)创业团队人员申报方式:由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通过团队人员所在单位集中组织申报。
七、评审程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在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设立评审平台,通过行业专家评审产生拟引进人选,评审结果报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
(二)创业团队人员的评审。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
八、附则
(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人才,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
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
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
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
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
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
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
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
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
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
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
2、研修培训
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
3、项目制培育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
4、组建科研团队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5、契约式管理
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
6、职业生涯规划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2、考核方法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3、考核指标
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的应用
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
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
(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
(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
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
(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
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
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
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
(4)知识产权
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
(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
经甲方(中南大学)、乙方左边()右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中南大学客座教授。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为3年。乙方每年到甲方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乙方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1、教学任务:
2、科研任务:含项目、论文等
3、学科及团队建设任务:
4、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四、甲方提供的基本条件
1、若乙方获批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入选人并到岗工作,甲方参照同类长期“千人计划”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工作津贴,工作津贴额度按实际到岗时间核定。若未入选,则工作津贴额度按照智力引进相关待遇核定。
2、甲方每年实报实销一次乙方到中南大学工作的国际、国内往返旅费。
3、乙方来校工作期间,由学院安排住宿。
4、学院为乙方提供科研办公场地,并配备仪器、设备、助手。
五、双方约定事项
1、工作津贴年终考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付。
2、乙方因主观因素导致未完成本协议既定工作目标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且乙方须按甲方已支付工作津贴的50%给予甲方以经济补偿。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乙方署名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中南大学。
4、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甲、乙双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条款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5、乙方在协议期内须将业绩情况报甲方人事部门备案。
6、协议期内双方解除协议及违约责任事项参照《中南大学岗位聘任(用)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本合同约定事项违背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涂改、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概要
一.认定标准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一)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A类人才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市规模以上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为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
(二)C类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可认定为C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
2.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3篇。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所创企业年销售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国外专家只分A类和B类;留学回国人员分A、B、C三类;其中留学回国人员A类和B类的认定标准与国外专家一致)
二.申请资格
(1)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2)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60周岁,B类人才≤55周岁,C类人才≤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相关待遇
(一)奖励补贴
A类150w;B类100w;C类80w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三)落户
(四)子女入学
(五)配偶就业
(六)税收
(七)医疗
A类(杰出)享受一级,A类其他享受二级,B类享受三级
(八)保险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原件,一式两份);
(2)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5)国内外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6)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8)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9)用人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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