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新规定解读)
时代下,人才已经上升到第一生产要素,目前各个城市,尤其是二线城市,为了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城市地位、提升城市档次和全国的排名,对于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当下,中国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红利不复存在,因此争夺越来越有限的劳动力人口就成为当务之急。那么2019年嘉兴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嘉兴人才落户政策如何规定的?嘉兴人才引进补贴标准有哪些?本文大风车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嘉兴人才引进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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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秀洲区实行“工资外津贴”“购房租房”和“猎才招才”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秀洲人才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秀洲委办发[2015]39号)及《关于加快人才集聚助推特色产业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秀洲委发[2017]16号)文件精神,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购房租房补助,企业猎才招才等补助,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资外津贴补助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1.在秀洲区企业担任实职或一年内实际到秀洲区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在秀洲区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5000元。
2.在秀洲区企业培育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在聘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4000元和3000元。
3.在秀洲区企业工作的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在聘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3000元、2500元和2000元。
4.在秀洲区企业工作的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在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2000元。
5.在秀洲区企业工作的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在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2000元。
6.在秀洲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三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1500元、1000元和800元。
7.在秀洲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列入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入选嘉兴市“杰出人才”、“南湖百杰”的人员,在培养期或管理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800元。
8.在秀洲区企业工作且聘期内,给予原属211、985等重点高校以及双一流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833元(三年3万元)、副高职称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111元(三年4万元)、博士生每月1667元(三年6万元)、正高职称每月2222元(三年8万元)的补助。
9、在秀洲区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的高级技师,签定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每月1250元的工资外津贴。
10、秀洲区企业对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年薪15万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工艺改进、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经认定,合同存续期间可按上述同类型人员的80%享受工资外津贴。
以上工资外津贴连续分三年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1-3月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辖区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申请上一年度工资外津贴。
2、初审。每年4-5月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对辖区内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每年6-8月区人社局对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复审。
4、资金下拨。每年9月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并由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将配套资金一并下拨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正式引进的人才申报所需材料:
《秀洲区工资外津贴申请表》、在职时间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转入及委托管理的证明书或参保证明。
2、柔性引进的人才申报所需材料:
《秀洲区工资外津贴申请表》(柔性)、完税年薪证明、薪资发放汇总表、企业聘用协议。
3、其他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下同)、职称证书(经省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下同)、高级技师等级证书或相关文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二、购房租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
1、补助对象与标准
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以及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在市本级购买商品住房,给予实际购房价款50%的限额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
(1)院士50万元;
(2)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分别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相当层次人员为25万元;
(4)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及相当层次人员为20万元;
(5)正高级职称人员为15万元,博士为10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硕士、高级技师为8万元。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服务期协议,在工作满两年后,给予40%的补助款,工作满五年后,再给予其余60%的补助款。购房补助每人享受一次,就高不重复享受。
2、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1-3月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辖区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申请购房补助。
(2)初审。每年4-5月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对辖区内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每年6-8月区人社局对镇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与人才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复审。
(4)资金拨付。每年9月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并由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将配套资金一并下拨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3、申报材料
(1)《秀洲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资金补贴申请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转入及委托管理的证明书或参保证明。
(2)身份证、毕业证书(具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具副高及以上职称者提供)、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劳动合同、为企业服务期限证明、本人房产证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二)人才公寓租房补助
1、补助对象与标准
对符合我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租住区人才公寓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为:
(1)正高职称每月1000元/人;
(2)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人;
(3)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每月600元/人;
(4)全日制大学本科、中级职称、技师每月400元/人。
以上人员每人最多享受不超过3年。
2、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入住人才公寓补助条件的个人向区人社局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根据入住人员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区人社局财务根据审核补助资金打入个人帐户。
3、申报材料
《秀洲人才公寓资助申请表》、在职时间证明、参保证明、《居住秀洲人才公寓的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员提供)、技师等级证书(具技师及以上等级者提供)、职称证书(具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三、猎才招才补助
(一)对象条件标准
A类:中介服务费补助
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内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正式引进年薪20万元及以上且学历硕士以上、副高职称以上、高级技师,或者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紧缺实用人才,给予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
B类:企业引进外国专家补助
对通过人力资源产业园和嘉兴国际人才城入驻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的给予企业引才补助。对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外国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方控股的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给予企业外国专家实际年薪的10%作为奖励,工作满三年后再给予企业外国专家实际年薪的10%作为奖励。每家企业引进单个外国专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C类:外出招聘补助
企业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区人才专项资金每次按实际支出给予1000-元的经费补助;对赴境外招聘的企业,区人才专项资金每次按实际支出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助。
(二)申报程序
A类:
1、申报。每年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向区人社局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区财政根据审核后将资金下拨给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将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给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B类:
1、申报。每年底,由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区人社局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交财政复核。
3、拨付。区财政根据审核后将资金下拨给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将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关单位。
C类:
1、申报。每年底,由外出招聘企业向区人社局申请。
2、审核。区人社局对省、市、区人社局组织企业外出招聘材料进行审核,并交财政复核。
3、拨付。区财政根据审核后将资金下拨给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将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关单位。
(三)申报材料
A类:
《秀洲区人才引进中介服务费补助申请表》、年薪证明,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中介服务费票据以及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职称、高级技师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B类:
《秀洲区引进外国专家补助申请表》、年薪证明,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中介费票据以及引进人才身份证、《外国专家证》、博士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C类:
省、市区组织外出招聘文件、《秀洲区外出招聘资金补助申请表》、外出招聘企业名单、人员名单、机票、车票、食宿费、服务单位收费等票据。
四、附则
1、本细则所有补助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用人单位所在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配套补助50%。
2、本细则与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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