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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才补助政策,常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4-01-11来源:网络
信息摘要:
大学生购房补贴补贴标准:购房补贴最高100万元7月12日,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意见》里提出,对于高端经营管理人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产业紧缺人才、社会事业高端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等各类......

常州人才补助政策,常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常州人才补助政策,常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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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最高100万元

  

7月12日,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州人才补助政策,常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意见》里提出,对于高端经营管理人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产业紧缺人才、社会事业高端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2年内购房的给予5万-10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

  

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双一流”“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理工类等硕士研究生以及《泰晤士报》前400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2年内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高校引进*、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等,2年内购房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中小学引进具有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身份的校长,给予30万元研究经费,2年内购房的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对医院引进国内知名专家(团队),给予300万-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2年内购房的给予50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申请流程:

  

需公示、初审、核实

  

为细化购房补贴申领工作,日前,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购房补贴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里提出,购房补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平均发放。

  

购房补贴申领流程需经过申请、公示、初审、核实、打款等多个步骤。具体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先在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下载《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购房补贴承诺书》,并按要求填写。

  

其次,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之后,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承诺书》拍照上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承诺书》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材料,用EMS寄到(或送到)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

  

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购房补贴款打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要求:

  

2年内购80㎡以上房屋

  

此外,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期限,以及购买房屋的标准,申领办法里面也一一进行了明确。

  

申请人须在签订劳动合同2年内购买常州市区8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房屋。这个住房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也可以是存量住房。申请人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与配偶、父母或子女共同购买。

  

申请人须在常州市人才办发文确认后2年内提出申请,过期申请无效。此外,为了防止骗取补贴的现象发生,申领办法要求,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如果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各自的标准分别申请购房补贴。

  

至于申请人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领购房补贴,其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是什么?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各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出台多个配套文件,从而落实此项工作,大家可关注一下。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购房补贴申领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炉,将补贴发放办法、申领流程等进行了细化。

  

补贴标准:

  

对于高端经营管理人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产业紧缺人才、社会事业高端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2年内购房的给予5万-10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

  

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双一流”“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理工类等硕士研究生以及《泰晤士报》前400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2年内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高校引进*、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等,2年内购房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中小学引进具有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身份的校长,给予30万元研究经费,2年内购房的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对医院引进国内知名专家(团队),给予300万-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2年内购房的给予50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申请流程:

  

需公示、初审、核实

  

《办法》里提出,购房补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平均发放。

  

附件1

  

关于加快优秀人才集聚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一、顶尖人才“引领工程”

  

经开区范围内企业新引进(一年内)的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来经开区创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诺贝尔奖或同等级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以及100万元购房补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综合贡献率,给予最高1亿元产业配套资金(诺贝尔文学奖除外)。

  

2.中国“两院院士”给予最高150万元落户奖励以及150万元购房补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综合贡献率,给予最高1亿元产业配套资金。

  

3.美国“总统奖”、国际知名高校“终身教授”等高层次海外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以及100万元购房补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综合贡献率,给予最高1000万元产业配套资金。

  

4.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特聘教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可享受最高60万元落户奖励以及50万元购房补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综合贡献率,给予最高1000万元产业配套资金。

  

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落户奖励和30万元购房补贴。

  

6.中科院“百人计划”、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创新创业计划人才、“江苏省外专百人计划”、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江苏技能大奖、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等部省级人才可享受最高20万元落户奖励以及20万元购房补贴。

  

1—6类人才其奖励政策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产业人才“集聚工程”

  

经开区范围内企业新引进或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产业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高薪酬类:高薪酬类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1)年薪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企业30万元引才资助。

  

(2)年薪在50—100万元之间的,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企业15万元引才资助。

  

(3)年薪在25—50万元之间的,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企业6万元引才资助。

  

2.高学历类:高学历类紧缺人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企业6万元引才资助。

  

(2)博士研究生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企业6万元引才资助。

  

(3)国内外全日制硕士

  

引进的国内外全日制硕士,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

  

3.高贡献类:重点企业推荐类紧缺人才

  

常州市紧缺人才购房补贴,名额为每家企业每年度2人,可享受常州市5万元购房补贴(企业名单由常州市人社局确定)。

  

产业紧缺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前1年至后2年内购买80平方以上自住商品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可申请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企业引才资助分三年拨付。

  

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在常州经开区购买商品房的,在原购房补贴标准上,提高一倍。

  

三、领军人才“倍增工程”

  

1.领军人才在经开区创新创业,并且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5—10万元申报补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申报人所在企业15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

  

2.领军人才在经开区创新创业,并且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的,入选后,给予申报人所在企业5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

  

3.领军人才在经开区创新创业,并积极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

  

(1)申报双创人才项目的,由经开区给予2—5万元申报补贴,成功入选的,给予5万元入选奖励、给予人才个人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2)申报双创团队项目的,由经开区给予10万元申报补贴,成功入选的,给予申报人所在企业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给予双创团队成员每人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总补贴不超过100万)。

  

4.领军人才在经开区创新创业,并且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入选后给予100万元创业资助、三年内免费提供100㎡创业场所和100㎡创业住所。项目优秀,能在短期内形成高社会贡献度的,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给予领军人才个人最高20万元购房补助。

  

贡献奖励: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年内,连续2年累计“综合贡献”达50万元,给予5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5年内,连续2年累计“综合贡献”达100万元,给予1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连续2年累计“综合贡献”达300万元,给予2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连续2年累计“综合贡献”达600万元,给予3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5年内任一年度“综合贡献”达1000万元,给予6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创业企业符合多个资助标准的,按最高额度资助,在原资助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类等创业期特别长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标准。)

  

5.鼓励经开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区域站)和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区域基地),大力推进博士后站建设:

  

(1)积极参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工作,并成功评选为区域基地分站的,给予5万元设站奖励。

  

(2)成功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不含分站),给予30万元设站奖励。

  

(3)成功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给予企业100万元设站奖励。

  

(4)国家级工作站、省级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每月享受5000元生活补贴;市创新基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每月享受3000元生活补贴。

  

(5)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博士后项目,按国家和省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资助,对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博士后给予8万元奖励。

  

(6)博士后出站后留经开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博士后3万元。

  

(7)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考核评估,对运行质量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四、杰出人才“荣誉工程”

  

1.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获评“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详见《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选拔办法》(常人才〔2016〕1号)。

  

2.高技能人才获评常州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5000元奖励,详见《关于开展常州市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87号)。

  

3.对获评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给予1:1匹配奖励。

  

4.对原戚墅堰区“市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医疗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5.对经开区范围内的优秀人才,推荐办理“人才绿卡”,凭卡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生活旅游、居家养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特色服务。

  

五、附则

  

1.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如同时享受同类型不同档次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均要在经开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才可享受购房补贴,人才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合同房价的50%,且所购房产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同一事项与市、区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企业未经经开区推荐上报,向上争取需由经开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不予认可。

  

本政策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加快商务发展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跨国公司在经开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开办补助

  

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额配套省补资金给予分别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已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等额配套省补资金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满足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二)增资扩能奖励

  

对已获得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当年在经开区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经开区根据省级奖励标准等额配套奖励。

  

二、服务外包和文化出口

  

(一)支持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100万(含100万)美元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200万(含200万)美元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200—300万(含300万)的美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参加由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团的有关服务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峰会、洽谈会等境外活动的企业,对会展人员的费用(机票、住宿费等)按不超过70%的比例、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鼓励企业文化出口

  

对于入选当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电子商务

  

(一)促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1.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两个级别称号的,按照国家级电商示范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争创市级示范企业

  

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依据企业的成长性,按照企业的相关投入或收入给予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商示范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市级示范企业发展支持。

  

(1)支持示范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平台运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基础补贴;对平台系统开发、硬件购置(租用)、专用网络接入和平台推广等投入按不高于3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2)支持示范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投入按不高于30%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

  

(3)支持电子商务服务类示范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按不高于1.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电商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对电商企业年电商业务收入首次超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1.鼓励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对市级电子商务快递示范园区和平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电商孵化并通过市商务局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活动、营造电商发展氛围给予支持。

  

(三)促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

  

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精准扶贫。对由市商务局或经开区组织的,帮助对口扶贫地区通过电子商务开展的扶贫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出口,经商务部门备案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以自建或租赁的方式建设“海外仓”的,每个“海外仓”给予建设费用10%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四、商贸流通业

  

(一)重点商业街区当年新引进知名品牌(驰名、著名商标或行业排名前10强)入驻且独立注册的超过5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经开区新注册的商贸零售企业,开业后12个月内年度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营满1年的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在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在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之后年度开票销售收入每增加50亿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品牌连锁经营。对总部注册在经开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当年度新增连锁门店达到20家,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经开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项目申报

  

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申报以当年资金申报实施细则为准,每年由相关单位和企业申报,经开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管委会审定后下达扶持资金。

  

(三)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关于加快培育特色产业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1.奖励产出贡献。对年度入库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给予专题表彰奖励;对年度入库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亩均增效。引导提升土地产出效率,对先进交通装备、功能性材料、绿色家居、智能电机“四大特色产业”内年度入库税收超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亩均税收进行排名,首次进入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与上一条奖励政策有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3.鼓励“小转规”。鼓励小企业进规模,对新进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持续运营1年以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保持增长),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快有效投入。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换代。鼓励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和安全环保技术改造,改造成效经专家评定要显著优于国家强制标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比例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且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列入经开区年度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业技改项目;(2)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产业方向、企业资质、设备投资额、专家评审意见等多因素叠加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分类分档给予补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补助额度。

  

5.推广智能制造。引导提升智能制造普及率,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每家给予80万元奖励。在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流程和产能瓶颈等生产环节,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扩大关键岗位的工业机器人应用,对企业当年购置并应用工业机器人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经专家评估达到较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按总金额的6%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鼓励绿色生产。当年被评为“绿色标杆企业”或“绿色示范工厂”的企业,视评定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绿色”企业、通过市级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市级考评达标的能源审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建设研发平台。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一事一议”;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引导资源集约利用。引导提升资源循环化、集约化利用率,组织开展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绿色示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经认定具有较高水平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推进品牌创建。对当年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年度成功创建经开区特色服务业品牌,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对于新注册的商标及专利代理、设计策划、左边法律右边事务、信息技术等代理类机构;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技术中介、证券期货中介等经济类中介机构;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认证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物流、科技类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其当年形成的本级税收贡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于特殊服务业平台或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扶持。

  

11.助推资格认证。对于当年新增获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企业,四证齐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每证奖励5万元。

  

12.落实引导资金。对符合《常州市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附则: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在经开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开票销售、入库税收等以税务部门认定数为准;投资额、专业市场成交额以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服务业企业还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经开区、不改变在经开区纳税义务。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政策:

  

(1)被行政处罚或被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企业;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的企业;

  

(3)工业企业被认定为“散乱污”或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D档的;

  

(4)无抵扣、退税等特殊原因,纳税明显低于同行业或同区域平均税收水平的企业;

  

(5)招商引资“一企一策”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内的企业。

  

本政策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一事项与经开区现有其他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上级有关政策重复的,以本政策为准。企业未经经开区同意推荐,向上争取需由经开区财政承担的各类扶持资金,不予认可;工业企业2018年度的设备投资、资质认定等事项符合本政策相应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4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一、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推进区内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国家级集群(基地)建设,优化区域创新载体布局,加快创新驱动步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2.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填补行业空白的技术研发,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组建创新战略联盟。围绕区内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先支持联盟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整合集聚行业上下游创新资源,共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引导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聚,支持其开放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充分发挥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标准进行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高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当年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科技系统组织的省级及以上技术鉴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活动进行补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企业走出去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给予活动支出经费不超过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牵头,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三、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氛围

  

1.鼓励全社会科技进步。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企业技术创新获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代理机构须在经开区内注册或在常州市注册并在经开区有分支机构,代理经开区范围内专利满足相关要求。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6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1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4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2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20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6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8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300件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推行科技顾问制度。实施“百名专家服务百家企业”科技服务行动,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企业创新需求,聘请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担任企业科技顾问,提供精准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经理人,加快推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4.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创新型企业准确搜集科技人才、科技成果、专利文献、科研仪器、创新政策等相关信息,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为创新创业解决找资源难、选资源难、用资源难等问题。

  

四、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计划

  

1.通过经开区科技局组织推荐并获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项目合同明确要求匹配金额及比例的,经开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匹配经费包括经开区财政对该项目已立项支持的科技经费。

  

2.通过经开区科技局组织推荐的科技项目、科技资质、企业荣誉等,由于财政拨付体制未能享受市级科技奖励资金的,由经开区财政根据相关文件按不超过市级奖励标准进行配套支持。

  

3.根据《常州经开区所属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立项管理操作办法》(常科发〔2018〕135号),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计划,并按照市立项文件和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前期支持和后补助两种形式。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对列入各级科技管理失信名单单位和无故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的奖励申请不予支持。

  

2.本政策支持的单位和项目,与经开区其它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和“不足部分补差”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经开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经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5

  

关于加强金融支撑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同一控制下涉及资产权属变更、过户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或调整往年会计记录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为股本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4.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或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余企业完成股改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给予50万元奖励,若企业后续成功上市(挂牌),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支持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以左边法律右边允许的方式取得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其通过上市挂牌实现资产化、证券化。

  

6.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经开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可优先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给予股权融资支持。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按比签订协议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增长额,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通过辅导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3.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第1、2条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2条在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兑现。

  

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经开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司迁入经开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5.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经开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或并购重组区内企业)的,若两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6.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经开区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按比挂牌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增长额,给予相应奖励。

  

2.企业向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及挂牌有功人员50万元奖励。

  

3.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经开区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经开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4.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除市财政奖励外,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等成功上市的(含境外上市),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投资并购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2.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经开区的,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内企业被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该转让所得用于经开区内项目再投资的,其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购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并将区外企业主营业务迁入经开区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其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相应奖励。

  

4.区内企业被区外上市挂牌企业或知名产业基金并购重组,并将区外业务资源或募投项目导入经开区的,自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五年内,按比并购重组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经开区的财政贡献增长额,由经开区财政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相应奖励。

  

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上市挂牌或已上市挂牌企业重组需要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并购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交易费给予50%的奖励(已上市挂牌企业承担缴纳义务的除外)。

  

6.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经开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经开区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经开区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经开区相关产业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

  

7.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金融、财务、左边法律右边等关键人才且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三年内,其个人工资收入产生的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五、鼓励招引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中介机构每招引一家上市后备企业并在三年内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兑现40%,首发上市后兑现60%;每招引一家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并在两年内成功实现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后兑现40%,挂牌后兑现60%。

  

六、建立绿色通道机制

  

1.对企业股改上市或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或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经开区权责范围以外的手续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向上的衔接协调工作;对涉及证照办理的,经开区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企业合法合规证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办理。

  

2.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上市或并购重组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经开区制定的专项操作办法,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所涉规费原则上按规定下限收取。

  

3.经开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书面申请和所在镇、街道的意见,经开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为企业协调解决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4.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并购重组新增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等要素优先解决。

  

七、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经开区内,经认定的拟股改、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2.对每年度在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中表现突出的企业,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予以大会荣誉表彰。

  

3.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4.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或定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经开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提供参与投资机会。

  

5.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经开区内立项建设。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经开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6.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上市后,其原始股东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经开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

  

7.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五年内,企业不得迁到经开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政策的财政奖励。

  

8.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由金融发展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9.本政策由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常经发〔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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