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过军产房,算不算空挂户口?上海公房动迁同住人的那些事儿)
军产房在公房动迁中,算不算福利分房?
其实,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弄清楚“军产房”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房子。简单来说,军产房是军队将房屋分配给军人以及军人家属,以此满足军人及其家属的居住需要。但是通常情况下,军人和家属只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即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军队。这种房屋类型在某种程度上与公房有所类似,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3个相似点:
1.性质均为使用权房,即房屋产权均非个人。个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2.均为保障性住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仅需支付较少对价甚至无需对价即可居住使用;
3.符合一定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买断产权,并以此将其转变为私有产权房。
结合以上三点,军产房和公房在性质上存在较多相似之处。我们知道,在他处享受过公房,通常情况下属于他处有房,即不能在其他公房内再次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那么,他处享受过军产房待遇,是否也一样不再属于同住人呢?
结合当前上海的具体实践,涉及军产房的诉讼不多。且当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军产房之福利性质做以规范。因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在前不久的一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即提出军产房和公房在性质上具有相同之处,应当属于福利房。但该观点被我一招破解,原因在于我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
首先,我以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规定为基础,主张该规定中对于他处有房的情形仅列举是的规定了6种类型的房屋。其中包括承租的公房、分配的福利房,售后公房等,但其中并未出现军产房这一概念。且目前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将军产房界定为福利分房。另一方面,从军产房的分配方式与权利性质角度出发,军产房对于受配人员和上市交易流程均有严格限制,明显不同于正常公房。
因此,军产房应当不属于福利性质房屋,不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据此,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2021年4月,二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中认定军产房一般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这一判决即说明,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仅因曾享受过军产房这一点直接判定不属于同住人。
例如小张在黄浦区的一套老公房里出生长大,一直住到成年后结婚,户口也在公房里,后来嫁给了现役军官小刘。两个人结婚时小刘所在部队给小两口分了一套军产房,两个人就一直居住生活在里面。2019年的时候,黄浦的老公房遇到了国家征收,小张和承租人老张因为军产房的问题产生了纠纷,老张认为小张享受过军产房,军产房和公房性质类似,都带有福利性质,因此小张属于他处有房,不是同住人,没有动迁份额。
审理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军队公寓住房,产权归部队所有,不是福利性质的分房,小张作为职工家属居住,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有户口、也住满了一年,是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老公房的动迁待遇。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军产房在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是否等于福利分房不能一概而论。结合目前已有生效案例,能确定的是军产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认为享受了福利分房。在满足有户口、住一年的条件时仍可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公房动迁利益。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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