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人才补贴政策及申请流程领取方法)
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郴办发〔2017〕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郴州市成立创新研究所、工作站、孵化器、企业等实体进行自主创业、科技创新或者到市内企业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工作,并经评价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编制、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旅游、城管、园区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认定
第四条建立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企业、相关专家等组成。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认定材料的复审、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来郴创业或与所在企业签署不低于3年服务协议的全职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申报,也可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
第六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
(一)申报。引进人才本人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经所在企业同意后分别向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负责人和本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社会保险企业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离退休人才、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任职证明等。其中,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6.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市科技局复审。其中,县市区引进人才须报经县市区委人才办(组织部)同意。
(三)复审。市科技局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集中复审。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
(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纳入郴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份分别组织一次集中评价认定工作。
第三章林邑人才卡
第八条引进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根据认定层次分别发放A、B、C类《林邑人才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的凭证。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多个层次认定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认定。
第九条《林邑人才卡》仅限本人在郴州市辖区内使用,主要载明引进人才姓名、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以及认定层次、有效期、发证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并附证件照。
第十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林邑人才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林邑人才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由用人企业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到市科技局续办新卡。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林邑人才卡》遗失的,应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应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申请补办手续。
第四章住房政策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由企业所在园区负责。园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住房时,须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园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及时向引进人才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住房补贴。引进人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未购房且未享受保障住房的,三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郴工作满三年后并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申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由房产部门统筹协调。其中,属于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北湖区、苏仙区(以下简称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房产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房产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住房补贴实行半年一报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应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一并报送房产部门。其中,申报租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在郴房屋租赁合同及无房承诺书等资料;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在郴购房证明材料及五年内(以交契税之日起算)住房不得交易承诺书等资料。
(二)核定。房产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住房补贴发放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审定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房产和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五章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免费代理、代管。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由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向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发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引进人才档案所在单位发出调档函。
(三)接档。引进人才档案所在单位将引进人才档案寄至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后,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免费代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身份保留。引进人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可申请在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超过十年)。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申请人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一并报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
(二)审核。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核,提出拟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名单,并将申请用编的书面报告、申请人申报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市委编办。
(三)用编。市委编办根据市科技局审核提请的用编报告,核准使用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周转事业编制,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批。用编核准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对符合保留事业单位身份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市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相关规定审批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入编。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凭市人社局审批的人员流动手续到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并纳入市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院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六章医疗保健
第十七条绿色通道。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医医院建立引进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挂号、住院、手术、医技检查时,凭《林邑人才卡》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定点医院为引进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凭委托书和引进人才《林邑人才卡》,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9月份到相应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健康体检卡,体检标准为2000元/次。
第十九条住院补贴。A、B类人才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住院补贴,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住院补贴实行半年一报制度,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住院补贴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企业同意后,连同《林邑人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住院证明及个人负担费用发票原件等申报材料,一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二)核定。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享受医疗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并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由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七章配偶安置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配偶申请来郴就业的,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根据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协助解决就业。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郴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符合流动调配资格条件的,可调入相同性质空编单位。其中,市属及两园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属于县市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引进人才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根据配偶工作性质情况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
(二)推荐。组织或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规定的,由组织或人社部门会同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意向接收单位。
(三)考察。意向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调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调对象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调动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组织拟调对象体检,由体检医院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审批。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意向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或人社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汇总后报请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调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配偶原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和个人情况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办理程序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配偶原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未就业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托管。
第二十四条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子女入学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学校负责落实。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或入托的,按照其居住地或房产所在地就近安排入学。其中,A、B类人才的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首次转入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时,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可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引进人才在开学前2个月,填报《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林邑人才卡》、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和入学材料后,根据引进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并通知相关学校落实。
(三)办理。引进人才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安排学校办理入(转)学手续。
第九章户籍签证
第二十八条户口迁入。引进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配偶、子女和父母户口迁入居住城镇。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本人持《林邑人才卡》、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并填写申请表。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经批准落户的人员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有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证明材料(不能参与落户地原有经济利益分配)。
(二)受理。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办结。对材料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办理。引进人才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领居住证。办理流程为:
(一)登记。引进人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流动人口服务站办理居住信息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二)申领。登记满6个月,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流动人口服务站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照片及居住地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情况提供三项中的一项即可),其中,省内常住户口,且身份证人像信息为5年内采集的,申请居住证时可以不提供照片;其他人员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三)审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流动人口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发证。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在受理日发证。
第三十条签证服务。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相关入境和居留便利。申请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及居留许可的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和事由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向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主要包括《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寸近六个月正面彩色免冠照片1张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验,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批。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当日审批。
(四)发证。外籍人才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及居留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证。
第十章旅游服务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免费申请“林邑人才景区服务卡”。在游览郴州市内3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王仙岭旅游区、汝城福泉山庄、爱尚三合绿色庄园、汝城飞水寨等四个民营景区除外)时,凭“林邑人才景区服务卡”可享受第一门票免费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林邑人才景区服务卡”申请,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周四、周五集中受理,每年12月第一周周四、周五进行年审,当日办结。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申请人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连同《林邑人才卡》、户口簿、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材料,送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二)发卡。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对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办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林邑人才景区服务卡”。
第十一章创新创业支持
第三十三条《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柔性引才项目综合扶持、采购单位资金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等采用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由引进人才所在企业(或采购单位)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季度集中审核。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科技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申请企业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企业营业执照、《林邑人才卡》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柔性引才项目综合扶持申请还需提供项目投入情况、项目合作协议、任职证明、股权占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证明、创办实体科技创新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材料;采购单位资金补贴申请还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发票、创办实体科技创新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材料。
(二)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其中,重大柔性引才项目综合扶持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在“郴州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或采购单位)账户。
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创办实体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减免申请(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除外),由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每年集中审核一次。其中,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科技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每年3月份,申请企业填写《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林邑人才卡》、创办实体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发票等材料,一并报科技主管部门。
(二)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
(三)资金拨付。科技、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第三十五条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引进人才可免费使用我市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并纳入《郴州市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目录》的科研仪器设备。办理流程为:
(一)确定目录。市科技局定期公布《郴州市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目录》,明确仪器设备类型、所在单位、设备使用费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提前预约。引进人才在郴进行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需使用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凭《林邑人才卡》提前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使用的预约申请。
(三)免费使用。引进人才根据预约情况,到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免费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引进人才使用仪器设备,并建立《引进人才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包括引进人才姓名、所在企业名称、使用仪器设备类型及用途、引进人才签名等信息,市科技局将根据《引进人才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及相关凭证给予仪器设备所在企业一定补助。
第十二章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引进人才和所在企业应遵循诚实原则,对申报各项政策激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追缴享受的各项补贴奖励资金,永久取消享受人才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享受政策激励起始时间,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之日为准。其中,认定层次发生变动且重新签订3年服务协议的,自变动之日起按新认定层次实行补差。
第三十八条引进人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出现其他导致补贴奖励应终止的情形,用人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引进人才有服务期未满终止在郴州工作或创业等违约行为的,由用人企业收回《林邑人才卡》并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报告,按有关规定追回全部补贴奖励并交还受益地财政。
第四十条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建立健全引进人才服务保障落实工作台账,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听取各相关单位服务保障落实工作情况汇报,审核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列《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待遇申请表》及《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申请表》可在郴州科技网下载。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贴资金和创新创业支持资金,属于两园两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属于其他县市企业引进人才的,由所在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属于中省在郴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由所在企业承担。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标准更高、覆盖范围更广的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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