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1月发布))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优秀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优秀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根据优秀人才个人业绩分类确定最高补贴限额,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灵活兑现。
(三)申请优秀人才须承诺在松创新创业10年以上,实际来松满两年业绩突出并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且家庭在松江首次购房自住。
二、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单位范围及个人条件之一,经认定,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一)单位范围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所在企业。
2、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区政府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提议扶持,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其他企业。
3、在行业领域中起到核心引领作用的区属事业单位。
(二)个人条件
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且年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一般不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
三、补贴标准
上述人才最高补贴标准如下:
1、经认定的A类优秀人才,100万元;
2、经认定的B类优秀人才,70万元;
3、经认定的C类优秀人才,50万元;
4、经认定的D类优秀人才,30万元;
5、经认定的E类优秀人才,20万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三)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人员补贴标准和发放排序方案(按优秀人才认定层次、个人所得税缴纳、服务企业纳税等情况排序),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
(四)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的拟补贴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照《松江区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购房补贴。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按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五、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三)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婚育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享受优秀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资质材料;
(六)申请人劳动合同;
(七)申请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八)申请人在松江购买产权住房相关证明;
(九)申请人现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
(一)对上述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10年内进行限权交易,上述人才实际服务不满10年离开松江的,按不满年限每年10%的比例将购房补贴款退回区人才发展资金专户。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松江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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