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打造长三角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20〕70号)文件,有序做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国家“万人计划”(不含杰出人才)及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浙江省特级专家;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国家“万人计划”及国家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省“万人计划”(不含杰出人才)及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前五名)、省海外工程师;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3.“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杰出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前五名)、领军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三名)、领军人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三名)、拔尖人才(不含嘉兴巧匠)。
4.潮城精英引领计划入选者;“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嘉兴巧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博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Ⅱ类人才。
6.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潮乡特支Ⅲ类人才。
对纳入“一事一议”安居定制的顶尖人才和上述第1-5类各相当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一认定。
二、申请条件
1.我市用人单位(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培育或正式引进的第1-5类人才。
培育或正式引进是指法定退休年龄以内(非华裔外国人才及特定领域人才放宽到70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
②我市人才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100万元以上;
③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2.第6类对象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享受购房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20年1月1日后,初次引进至我市用人单位(机关及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且引进时间在毕业5年内;
②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
上述1-6类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购买非新建商品住宅的,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第1-5类人才其购房补贴标准为:根据人才购买商品住宅单价,给予相应房屋面积的等价金额补贴,商品住宅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住建部门提供的购房上年度全市商品住宅销售均价。
其中:第1类(国家级高端人才):120㎡;第2类(省级高端人才):90㎡;第3类(嘉兴市级高端人才):60㎡;第4类(嘉兴市级高级人才):30㎡;第5类(海宁市级高级人才):20㎡。
第6类人才其购房补贴标准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本科生10万元,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及潮乡特支Ⅲ类人才5万元。
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一并享受购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
四、补贴方式
1.购房补贴分三次申请发放,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二至三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30%。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
2.申请人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不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其剩余未发放部分购房补贴不再发放。
3.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要求解除限制上市交易的,经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在按比例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解除限制证明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与《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同步施行,《海宁市人才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海人社〔2017〕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购房的按原有政策补贴标准执行完毕。
2.符合《2020年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海委人才办〔2020〕3号)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人才认定的人才及根据《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海人社〔2018〕18号)认定的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在202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参照本办法兑现,逾期不再享受。
3.符合《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8〕183号)规定的大学生购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兑现。
4.用人单位是我市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
5.本办法有效期暂定3年,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海宁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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