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稳定本市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现将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贯彻各项决策部署,压实工作责任,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生猪生产发展和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 做好生猪市场保供稳价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9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等有关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5月27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做好生猪市场保供稳价总体工作方案》(沪发改价调〔2019〕2号),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给予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化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文要求对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短期贴息支持。
二、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市场供给工作的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于2019年3月启动了《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的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19年5月,在委内征求了畜牧兽医处、计划财务处、农经处等部门意见后,与市财政局农业处进行了沟通,形成修改意见稿。2019年7月3日,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生猪行业协会、部分生猪养殖企业代表,研究讨论本市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2019年8月,经与市财政局多次磋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市稳定生猪生产临时性救助补贴相关政策》(送审稿),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8月21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延续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
在对市级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已实施6个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生产维持性补贴的基础上,以2019年3月底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继续按种猪200元/月/头标准,给予11个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给予规模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
对本市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实施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以2019年3月底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能繁母猪25元/月/头标准,给予11个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对市级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为相关企业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从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此项工作需各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公示,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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