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政策2016 在上海交公积金,在异地买房可以贷款吗?)
如您在上海市缴纳的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二.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2016年11月29日起注:借款人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执行。1、首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没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情形。包括以下情况:(1)已婚借款人,婚前与父母共有房产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2)未婚借款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计入名下住房;(3)借款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认定为首套住房。2、第二套公积金改善型住房两类情况:(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无住房、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2)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范围仅限于借款人家庭)不高于35.5平方米,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注:与公积金购房贷款合并申请的大装修贷款次数不计入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使用次数。3、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1)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借款人。(3)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含)执行以下政策:(1)首套住房的认定:对于名下无商业、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商业、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注:套数认定依据,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可认定为查询到得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即借款人与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可不算套数,配偶与其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亦可不算套数,一个家庭极端情况可剔除两套住房,与父母婚前共有的认定根据结婚证日期晚于产权证日期认定。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套数认定下同)(2)公积金改善型二套认定: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满足低于35.1平米的要求,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可参照公积金首套房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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