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居住证打破人才流动“门槛”)
对更多综合素质人才“海纳百川”。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3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详见03版)
居住证改革的地方试点已经持续十余年。上海市政府早于2002年6月15日起就实施居住证制度,对长期或者一定时期内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人员,实行按居住地管理的方式,分类发放有效期限长短不一、享受相应待遇的《居住证》。北京市也推出了被称做“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随着《居住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居住证改革正式从地方版本走向全国版本。居住证制度将享有户籍权利的人群扩大,扩大到与城市实际的居住状况相符合,它使得以往被户口捆绑的民众福利待遇被分解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待遇一体化”。在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许多事情上,获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将得到更公平的对待,对城市的归属感也会进一步加强。当外来人口感受到,只要符合居住证颁发标准,就能获得政府提供的更多公共服务,他们自然会想方设法提升自我素质,争取早日“达标”。
就深圳而言,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这反过来又进一步使得深圳专业技能人才基数增大,人才结构更为合理,最终形成城市与外来人口的双赢。条例规定,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30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也就是说,深圳居住证制度的决策者希望,所有在深圳的非户籍人口,都能够申请居住证,并以此为起点,走向成为深圳新市民的第一步。
渐进的改革路径也验证着一个普适性真理——如果说,受制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地方财政、经济布局等因素的影响,户籍制改革无法做到一步到位,那么立足现实、以前瞻性的人性化公共服务满足民众需求,逐步满足外来人口的权益需求,则是可行也可为之举。
从更广阔的公共视野审视,民众应对居住证改革有更大的话语权。居住证改革是否能每年进行一次完善,不断增加非户籍人口的福利供给?审视现有居住证的条件设置是否有过高或者不符合实际之处?既然居住证改革宗旨是提升完善非户籍人口的权益保障程度,那么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既兼顾对于公共服务效率的追求,又能保证以民为本的价值核心及主导地位,就是理念先行从而突破各类技术性障碍的上上之选。把居住证的前期设计、实际运转过程及落实效果都交由民众评判,并根据民众意见加以修正改革,是最大限度保障民众各项权利的思维前瞻。
以居住证为指向的户籍改革每一个前进步伐都来之不易,往往也面临着复杂现实的荆棘重重。唯其如此,才需要将民意与改革紧密捆绑在一起,在民众关注下,不断提升其公平价值。而深圳如果能采他山之玉,并根据自身实际,不断完善自身的居住证制度,必将推动户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更多综合素质人才“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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